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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總指揮”黃臺仰今日提堂 被控暴動罪最高可判7年
關鍵字: 黃臺仰旺角暴亂總指揮被控暴動罪暴動罪旺角暴亂最新消息煽動暴動罪在香港旺角暴亂中,一度指揮示威者的“港獨”組織“本土民主前線”發(fā)言人黃臺仰2月21日被捕,之后扣查于香港天水圍警署。據香港東網今天(23日)報道,警方已落案起訴他一項暴動罪,案件今天下午在香港九龍城法院提堂,不排除將來會加控他其他罪名,如煽動暴動罪。至于與黃臺仰一同被捕的28歲男子,已獲淮保釋候查,但需于3月下旬再報到。
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煽動暴動罪則最高可判監(jiān)七年。
黃臺仰(中)于下午1時45分由囚車押抵法庭
香港大公網報道,在旺角暴亂現(xiàn)場煽動指揮暴徒的黃臺仰,被警方通宵扣查后,昨日傍晚由俗稱“O記”的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探員,以黑布蒙頭押回其在將軍澳彩明苑的住所,搜屋約一小時。據了解,警方于行動中帶走一部手提電腦。消息人士指,警方前日中午拘捕黃臺仰,需于今日下午二時前作出起訴或將他釋放決定,警方或先以煽動罪向黃臺仰提出檢控,然后將就其他控罪,如藏毒等,作出深入調查。
黃臺仰被押至住所搜查
昨日下午五時,黃臺仰被“O記”探員帶離天水圍警署,押解到其將軍澳彩明苑彩榮閣住所搜查。黃臺仰身穿深藍色外套和褲、黑色鞋,被黑布蒙頭,由兩名探員押進大廈進行調查。搜查約一小時后,至傍晚六時十分,黃臺仰由探員帶落樓,至大廈門口由數名軍裝警員為他們開路,其中一名探員從黃臺仰住所檢走一部手提電腦。
對警方查問采取不合作態(tài)度
消息指,黃臺仰被捕后,一直由律師陪同,對警員的查問均采取不合作態(tài)度。由于扣查黃臺仰的48小時正進入倒數階段,警方需要決定是否對他提出檢控,消息稱,警方或先以煽動罪向黃臺仰提出檢控,至于早前在天晴邨單位搜查檢走的53萬現(xiàn)金是否涉及“洗黑錢”,甚至管有危險藥物或藏毒等罪名,仍需要再深入調查。
黃臺仰(22歲)自本月11日早上發(fā)布一段聲稱“黃臺仰給香港人的最后一段錄音”,煞有介事?lián)P言“寧為玉碎、不作瓦全”后,離開寓所,再無露臉。警方前日接獲可靠消息,指黃臺仰匿藏在天水圍,派員掩至天晴邨晴海樓一單位拍門,惟屋內人士拒絕合作開門,警員于是破門入屋,在單位內將黃臺仰拘捕,并將其帶返天水圍警署通宵扣查。
曾在其個人臉書留音頻,揚言“寧為玉碎、不作瓦全”
黃臺仰涉嫌煽動他人參與暴動、藏有違禁武器及受管制藥物被拘捕。其同行的一名28歲姓張男子則以涉嫌參與暴動及協(xié)助罪犯被捕,二人并涉嫌藏有違禁武器及藏有第一類毒藥等罪名。警方展示單位內搜獲的物件,包括53萬元現(xiàn)金、一批化學品、貼有“我要真普選”標語的“V煞”面具、一支伸縮警棍、一支電磁炮、多盒壯陽藥約有100粒藥丸的第一類危險藥物,護手與護腳等裝甲、電腦板、電腦、背囊等。
由于警方擔心搜獲的危險物品有爆炸可能,更一度召來多輛消防車及救護車到晴海樓樓下戒備,炸彈處理組人員稍后亦奉召到場,協(xié)助檢查有關物品,現(xiàn)場氣氛緊張。直至晚上八時許,消防員及爆炸品處理課先后收隊離開。
藏身處查獲大量壯陽藥、炸藥原料、電磁炮
據港媒此前報道,警方從其藏身處搜出的物品令人瞠目結舌:警棍、護甲、電磁炮、面具,還有大批化學物品和“偉哥”等壯陽藥。尤其是查獲硝酸銨等化學品令香港輿論震驚。
警方搜到的“偉哥”
報道稱,警方在黃臺仰藏身處查獲一批化學物品,包括可制造炸藥的硝酸銨、PEG400聚乙二醇及二氧化硅。化學專家認為,上述化學品在普通市民家中并不常見,一旦發(fā)生爆炸,恐造成人員傷亡。1995年,美國俄克拉何馬市爆炸案,主犯就是利用5000磅硝酸銨,加上一種爆炸性燃料制成汽車炸彈,造成超過160人死亡的慘案。
警方在黃臺仰住所查獲的物品、53萬元(港幣)現(xiàn)金
有著內女街坊得知有人在屋內藏有大批可制造炸藥的化學原料后,表現(xiàn)擔憂,她指一旦爆炸,隨時會連累無辜街坊。
多次參與激進行動被捕
大公網報道稱,黃臺仰過往多次作出崇尚暴力的言論,去年九月曾公開鼓吹香港市民要發(fā)起“武裝革命”,12月更“歌頌”在立法會垃圾桶爆炸案的犯案者是“義士”。他更多次參與激進行動,目前已至少五次被警方拘捕及起訴。
早于二月八日中午,本民前便在網上號召群眾當晚到旺角朗豪坊一帶支持熟食小販,當晚11時,一批示威者以支援小販為由,與警方對峙,黃臺仰則站在車上指揮示 威者沖擊警方防線,更現(xiàn)場大叫:“希望你們用盡所有方法去告訴其他人,希望他們來到旺角支援這批市民。”他其后又在最前線跟警方對峙,造成雙方激烈沖突, 最終逾90名警員及記者受傷。
黃臺仰多次參與激進行動 資料圖
煽動罪最高可判七年
香港警方以涉嫌煽動他人參與暴動罪、藏有違禁武器及受管制藥物拘捕黃臺仰,即使示威者沒有親手縱火或掟雜物,甚至不在現(xiàn)場,但只要有份煽動、策劃事件,或扮演領導角色,仍可被視為參與暴動,最高可判監(jiān)十年,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煽動暴動罪則最高可判監(jiān)七年。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解釋,由于《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為普通法,即使判予最高罰則亦只會判監(jiān)七年,但他指出,黃臺仰若果在暴動中亦有角色,即有份參與暴動的話,警方或會以多條罪項控告,即使一條罪“打甩”,亦有其他罪項再打。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101I條“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第二節(jié)指明,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即入獄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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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張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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