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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圖爾特·班納:互聯網時代財產權的終結
關鍵字: 互聯網財產權著作權音樂采樣信息免費批評家們指出,這是一個很不正常的和解協(xié)議,它允許被告做的事情比它被起訴時所做的還要多。這個和解協(xié)議招致大量不同主體的反對。美國司法部認為這一和解協(xié)議可能違反了反壟斷法。版權局認為和解協(xié)議違反了著作權法。一些作者堅稱,當主要原告代表所有作者達成和解協(xié)議時,它們未能保護它們本應代表的階層的利益。德國政府和法國政府宣稱這一和解協(xié)議將損害其國民的利益(這些人很多都持有在美國的著作權),因此使美國違背了根據國際著作權條約所應承擔的義務。隱私權倡導者對谷歌將如何處理“誰正在讀什么”的信息記錄感到擔憂。2009年秋天,協(xié)議雙方屈服于所有這些方面的壓力,宣布取消該和解協(xié)議。他們開始就一個新的和解協(xié)議展開談判。
“信息想要免費/自由?!边@是斯圖爾特·布蘭德的名言,但其講話的其余部分卻很少為人們所記住。布蘭德繼續(xù)說道:“信息也想索要高價。它想要索要高價,因為其價值對接受者而言可能是無法估量的。”信息想要免費/自由,但它也想要成為財產。
布蘭德預測道:“這一緊張關系不會消減。它將帶來關于價格、著作權、‘知識產權’、臨時發(fā)行(casual distribution)的道德正當性等問題的無止境的激烈爭論,因為每一輪新技術都將使這一緊張關系變得更糟,而不是更好?!蓖ㄟ^使復制變得異常便利,計算機和互聯網使知識產權的實施變得更加困難;但通過開辟銷售知識產權的新途徑,它們卻極大地提升了實施知識產權的激勵。對這兩個方面而言,所牽涉的利益都越來越大。
結果并非一些人所預測的財產權終結。相反,因應不斷變化的條件,財產權的范圍和強度在不同方面發(fā)生了不同的變化。如果我們以更長遠的視界看待眼前的這一幕,其結果并不那么令人驚訝?;ヂ摼W并不是第一個威脅既有的財產觀念的技術變革。它也不會是最后一個。在數字時代,財產權最終在某些方面變得更強了,而在某些方面則有所減弱。但網絡共產主義卻從未到來。
手段與目的
最后,斯圖爾特·布蘭德的兩個命題都不是那么準確。信息既不想要免費/自由,也不想索要高價,因為信息什么都不想要,想要這些的是人。人們想要得到的東西以及這種欲求的強烈程度,隨著物質與智識環(huán)境的變化而變化。這些不斷變化的欲求常常導致他們思考關于財產權的新觀念。從放棄殖民時代的封建土地保有權,到21世紀初著作權的擴張,我們關于財產權的觀念始終處在流變中。
接下來會有什么新財產出現?近些年,有人主張白色人種的身份是一種財產;本土文化是一種財產;人力資本是一種財產;婚姻地位是一種財產;工作既是一項財產,又是在持續(xù)運營的工廠中給予雇員財產權的一個理由。幾千年來,動物一直被視為財產,不過,兩百年前我們也可以將我們的人類同伴視為財產。
最近,有些人主張將動物視為財產是一種與奴隸制相似的可悲錯誤。有些人希望財產能夠受到憲法保護,以阻止可能減損其價值的幾乎所有政府行為,有些人希望財產不要受到任何保護,有些人則尋求兩者之間的某個立足點。這些論點中,有些將流行起來,大部分則可能不會。但有一點我們可以有把握地預測:它們將繼續(xù)推動我們對財產的理解往一方或另一方發(fā)展。
哲學家和法學教授偶爾會試圖尋找財產的“真正”本質,但這本書所講述的故事告訴我們,財產并不是那種有真正本質的東西。它只是一項為實現多種目的而存在的人類制度。如同過往那樣,這些目的因時而變,而隨著它們的改變,人們關于財產“真正”是什么的流行學說也將改變。它是一件東西還是一束權利?它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它是自然存在之物還是我們的法律創(chuàng)造?
一個人認為財產是什么,取決于他想要用財產做什么——即,他希望通過以某種特定的方式來看待財產從而推進的那些目標。對于那些希望幫助福利接受者對抗政府官僚的人,將福利視為財產是有利的,所以他們傾向于認為,財產權也包括福利。另一方面,那些更關心聽證所帶來的成本的人,則傾向于將福利排除在財產的定義之外。
那些希望名人們可以通過薦證產品而盈利的人,發(fā)現將名氣視為財產是有利的,而那些更擔心公共領域受到侵蝕的人,則不愿茍同。財產本身不是目的,而只不過是實現其他許多目的的手段。由于我們不曾對應當優(yōu)先對待哪些目的達成一致意見,我們也就不曾對財產達成一致的理解。我們的財產觀念常常被塑造,以服務于我們特定的目的。
隨著時間的推移,隨著圍繞于特定目的的新聯盟的形成,它們將推動財產的傳統(tǒng)理解朝一方或另一方發(fā)展。有時,這些聯盟是為了實現特定目的而毫不隱瞞地、公開地組織起來的,如20世紀末的財產權運動。有時,它們是很容易被識別的利益集團,如作為美聯社成員的報社,它們多年來通過游說和訴訟創(chuàng)造了對新聞的財產權。
然而,在更多時候,這種聯盟既沒有組織,也不易于識別,它們是恰好往相同方向施壓的、具有相似利益的個人或集團。例如,并沒有名人的貿易組織采取協(xié)同行動來建立公開權。名氣之所以可以成為財產,是因為能從中獲益的分散個人,都能訴諸一個被廣泛共享的直覺,這一直覺認為他們應該享有對名氣的財產權。
有時候這些聯盟結成,是因為重新界定財產有利可圖。資產的價值越大,在這一資產上,創(chuàng)造和實施財產權的收益就越大。當技術變革增加了某項資源的價值,財產便隨之出現。在錄音技術發(fā)明之前,聲音從來就不是財產;照相機發(fā)明之前,名氣從來不是財產;廣播技術發(fā)明之前,電磁頻譜也從來不是財產。毫不奇怪,驅動這些變革的人正是那些獲利的人。
然而,有時候這些聯盟的結成更多地是因為意識形態(tài),而非經濟原因。公職和人的勞動不再是財產,不是因為它們的價值降低了。相反,是因為將公職和人視為可以被擁有的財產變得在思想上難以接受。20世紀60年代到70年代,當福利逐漸被視為財產時,其價值確實在逐漸增長,但將它們視為財產的主要原因是政治的:希望幫助窮人對抗冷酷無情又易于犯錯的官僚機構。當身體器官可以被移植時,它們就變得更有價值了,但至少到目前為止,將它們歸類為財產的企圖都遭到非經濟顧慮的挫敗。
在這一拉扯的過程中,各方面的倡導者過去已經、現在仍在繼續(xù)做出關于財產的各種論斷——關于它的起源、它的屬性、它的目的、它的外部邊界的論斷。幾乎我們所有關于財產的話語都曾經包含并依舊包含著這類論斷。然而,我們今天所談論的“財產”已經不同于1900年所說的“財產”,而后者也迥異于1800年所談的“財產”,以此類推。我們的財產觀念因時而變,從而與我們認為值得追求的目標的變化相匹配。那些變化在歷史進程的每個階段都充滿爭議,但爭論的焦點從來就不是抽象的財產本質。財產從來都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注:
【1】該引言最初作為1984年的會議標語使用,后出現在Stewart Brand, The Media Lab: Inventing the Future at MIT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88), 202
【2】New York Times, 21 Apr 1992 C13
【3】“Poll: Young Say File Sharing OK”, http://www cbsnews com/stories/2003/09/18/opinion/polls/main573990 shtml
【4】Fred Turner, From Counterculture to Cyberculture: Stewart Brand, the Whole Earth Network, and the Rise of Digital Utopianis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6).
(本文節(jié)選自田雷老師主編的譯著《財產故事》的第14章財產權的終結)
斯圖爾特·班納 著,陳凱賢 許可 譯
- 原標題:財產權的終結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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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馬密坤
- 最后更新: 2018-03-29 09: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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