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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調研“連坐”規(guī)定:非必要不對犯罪人親屬作出上學、入伍、就業(yè)等方面限制
最后更新: 2024-01-11 21:25:42繼“連坐”做法被全國人大叫停后,最高法日前作出的一份調研報告建議,應規(guī)范犯罪附隨后果在犯罪人入學、就業(yè)及社會活動中的限制,“特別是嚴格控制對犯罪人親屬的限制和影響,非必要不對犯罪人親屬作出上學、入伍、就業(yè)等方面的限制”。
輕罪附隨后果對犯罪人親屬限權過重,應按比例原則設定
在我國,犯罪附隨后果是指犯過罪的人及其親屬、特定社會關系人因其犯罪或刑罰處罰記錄所產(chǎn)生的權利或資格限制、禁止或者剝奪等后果。
“設立犯罪附隨后果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刑罰處罰人再犯罪?!弊罡叻ü嫉倪@份《犯罪附隨后果研究》指出,隨著社會治理模式的現(xiàn)代化演進,我國通過擴大輕罪微罪刑事立法強化社會治理功能的同時,需要健全完善犯罪附隨后果制度。
澎湃新聞注意到,我國犯罪附隨后果的立法,除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和第一百條規(guī)定的從業(yè)禁止與前科報告外,其他犯罪附隨后果主要規(guī)定在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規(guī)中。
根據(jù)法律,犯罪附隨后果主要有八類,即職業(yè)禁止、承擔如實報告等特定義務、禁止或限制考試資質、限制落戶、限制信譽或榮譽的獲得、排斥社會保障、限制有關風險性作業(yè)或收養(yǎng)等行為、一定時間內不予簽發(fā)護照等限制。
在適用范圍上,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犯罪附隨后果不僅適用于犯罪人本人,還適用于犯罪人親屬及特定社會關系人。有犯罪記錄人的親屬及特定社會關系人在就業(yè)、上學、入伍及社會活動中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調研報告指出,對犯罪人親屬設立犯罪附隨后果的規(guī)范文件除少數(shù)由國家及中央機關制定外,大多數(shù)是由地方相關機關制定,效力層級較低,但對犯罪人親屬及特定社會關系人的一些權利進行了一定限制甚至剝奪。
“當前,我國法律設定的犯罪附隨后果沒有區(qū)分重罪與輕罪、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犯罪人本人與親屬,進行差別化、精細化設定?!眻蟾嬷赋觯蠖鄶?shù)情況下,對輕重犯罪、故意與過失犯罪、本人與親屬設定相同的附隨后果,導致輕罪、過失犯罪人和犯罪人親屬承受的附隨后果過多過重,有違罪責刑相適應、罪責自負等原則。
報告為此建議,犯罪附隨后果的設定,應當按照比例原則要求,把犯罪附隨后果對犯罪人及其親屬相關權利的剝奪或限制控制在最小范圍或最低限度內,而且要努力實現(xiàn)對犯罪人及其親屬權利限制的精準化與科學化。
與此同時,還應區(qū)分輕罪與重罪、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分別設定輕重不同的附隨后果,最大限度實現(xiàn)犯罪附隨后果設定上的罪責適應。區(qū)分犯罪人本人與親屬及特定社會關系人,以對犯罪人本人設定附隨后果為原則,以對犯罪人親屬及特定社會關系人設定附隨后果為例外,最大限度實現(xiàn)犯罪附隨后果設定上的罪責自負。
犯罪人親屬一般不設置附隨后果,非必要不限制權利
基于此,調研報告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擴大相對不起訴范圍,將微罪和認罪認罰的輕罪案件納入相對不起訴制度適用范圍之中。沒有直接被害人或者已獲被害人諒解的輕罪、微罪案件,原則上全部適用相對不起訴制度。同時,建立相對不起訴的配套制度。如建立不起訴考驗期制度,設定不起訴考驗期,考驗期滿方可適用相對不起訴制度。
同時,完善犯罪附隨后果制度體系。一是將犯罪附隨后果的立法主體限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其他機關、部門不得創(chuàng)設犯罪附隨后果。二是區(qū)別罪行輕重、故意與過失設置差別化附隨后果。其一,微罪設置最輕的附隨后果,將法定刑為拘役以下刑罰的微罪排除在前科報告制度適用范圍之外,公安機關不保留微罪犯罪記錄,微罪犯罪人在工作、生活中不受任何限制。其二,輕罪附條件設置較輕的附隨后果。對于法定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罪,僅對與犯罪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工作、生活事項設定職業(yè)禁止或限制。其三,重罪設置適度的附隨后果。以犯罪行為與工作、生活事項的必然因果聯(lián)系作為設定重罪附隨后果的基礎性條件,對沒有必然因果關系的事項,不設置限制。其四,過失犯罪設置輕于故意犯罪的附隨后果。過失犯罪人的職業(yè)限制限于其犯罪涉及的職業(yè)。其五,犯罪人親屬及特定社會關系人一般不設置附隨后果。僅對極少數(shù)涉及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特殊崗位的職業(yè),設置對犯罪人親屬及特定社會關系人的職業(yè)限制。三是設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將前科消滅的期限設定為五年,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滿五年,前科消滅。
“針對當前犯罪附隨后果不當適用影響犯罪人回歸社會等問題,司法機關可及時向教育、人社等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推動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規(guī)范犯罪附隨后果在犯罪人入學、就業(yè)及社會活動中的限制,在有效防范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少不當影響?!鼻笆稣{研報告特別提醒,特別是嚴格控制對犯罪人親屬的限制和影響,非必要不對犯罪人親屬作出上學、入伍、就業(yè)等方面的限制。
- 原標題:最高法調研“連坐”規(guī)定:非必要不對犯罪人親屬作出權利限制
- 責任編輯: 戴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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